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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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15/4/21 17:14:47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工作,创新防雷社会管理方式,更好发挥防雷减灾在保障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各省(区、市)气象局:
为适应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新要求,贯彻落实《中共中国气象局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气象改革的意见》,进一步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工作,创新防雷社会管理方式,更好发挥防雷减灾在保障国家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的作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防雷行政审批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审批时限开展防雷行政许可工作。在防雷资质认定过程中,认定机构主体要合法,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要认真审查,对法律法规规定不能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不得发放资质。在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行政许可过程中要严格规范许可流程,许可事项办理告知单上不得载明任何收费字样,严禁以任何名义收取(代收)费用。防雷行政审批与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界面要清晰,严禁迫使行政相对人接受指定经营者提供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装置设计评价、防雷装置检测等技术服务,严禁以技术服务代替行政许可。
二、建立防雷检测竞争机制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完善防雷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改变防雷检测属地化管理模式。推动各地建立防雷检测竞争机制,允许省内其他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机构与当地防雷检测机构通过竞争开展检测业务,确保每个行政区域内有3家以上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可供选择,逐步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防雷检测市场体系。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推动防雷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实行法人治理,落实防雷检测标准规范,统一防雷检测工作流程、检测方法、技术报告等,严格规范技术服务工作并加强监管,确保防雷检测工作的质量,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培育建立防雷行业中介组织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稳妥做好政府职能的转移、下放与承接各项工作。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研究制定防雷行业中介组织发展政策、措施,加快培育建立防雷行业中介组织,鼓励和支持行业中介组织参与防雷管理,把能由防雷行业中介组织承担的职能转移给防雷行业中介组织。同时,要加强对行业中介组织的监管,不断提高行业中介组织的服务水平。继续发挥气象学会在防雷人员资格认定和继续教育工作中的作用,并加强对气象学会的监督和指导。
四、推动防雷综合治理常态化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按照依法治理、突出重点、标本兼治、防治并举的原则,以落实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规范防雷社会管理和部门防雷技术服务为重点,进一步深化防雷综合治理工作。通过健全日常监管体系,完善政策法规,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防雷综合治理的常态化。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确定治理内容,落实治理措施,并将年度总结于每年的11月底前上报到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中国气象局将适时组织开展抽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和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通报。
五、强化责任落实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防雷安全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安全考核体系。要进一步加强风险防控,明确防雷收入与支出的管理规定。规范防雷财务核算,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防雷机构要实现与气象主管机构在办公场所、人员、账号、印章、机构的五分离。
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雷社会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