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气象局2018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气象局,各县(市、区)气象局,局机关相关处室:
《江西省气象局2018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经省局2018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各单位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具体工作计划,并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江西省气象局
2018年4月11日
江西省气象局2018年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行为,强化监管执法责任落实,根据《江西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赣气发〔2016〕21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2018年度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计划。
一、检查事项
(一)气象灾害防御行政检查;
(二)防雷安全监督检查;
(三)施放气球行政检查;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五)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行政检查;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行政检查。
二、检查范围
检查重点为全省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场所和建设工程;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大中专院校及旅游景点等人口密集场所;在全省范围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机构;施放气球单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媒体;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
三、检查内容
(一)气象灾害防御责任部门、责任人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二)防雷装置安装是否达到防雷规范要求;
(三)已有的防雷装置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定期检测;
(四)单独安装的防雷装置是否进行了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五)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否有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防雷装置检测的;防雷装置检测人员是否符合条件;检测内容是否存在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防雷装置检测结论的;
(六)施放气球单位和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七)施放气球活动许可情况;
(八)施放气球安全情况;
(九)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的合法性;
(十)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情况、设备使用情况等。
四、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
(三)《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
(四)《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五)《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
(六)《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9号令);
(七)《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
(八)《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6号令)。
五、检查机制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相关规定要求,检查执法的事项应当实现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全覆盖。
被检查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安排,依据《江西省气象部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赣气发〔2016〕210号)中检查对象名录库及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全年抽查2次,上半年为3-4月份,下半年为9-10月份,被检查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10%。在抽查工作之外,省局对11个设区市原则上以“一月一市”的方式进行主动巡查,了解当地相关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听取群众反映情况,为随机抽查采集必要的数据。
六、被检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检查人员不出示检查批准文件和行政执法证件,有权拒绝检查;
(二)有权知道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
(三)对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查一次;
(四)认为检查人员违法或不当实施检查,有权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监察部门或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五)安排相关人员配合检查。
七、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
(一)检查人员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检查批准文件和行政执法证件;
(二)可以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勘查现场、询问有关人员、现场抽测等方式进行检查;
(三)现场抽测时应当按规定,不得收取检验、检测费;
(四)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应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被检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