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办函〔2018〕242号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整顿专项督查行动的通知
各省(区、市)气象局: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的全面开放,激发了市场活力,拓宽了检测覆盖面,增加了防雷技术服务供给能力,提升了防雷减灾的整体水平。但是,随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主体的迅速增加,部分企业采取恶性竞争招揽业务、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行为时有发生,带来重大雷电安全隐患。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中国气象局决定组织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市场整顿专项督查行动(以下简称专项督查行动)。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专项督查行动,严厉打击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有效整顿市场秩序,充分发挥检测工作对雷电防护装置质量安全的保障作用,落实检测单位在防雷工程质量安全方面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重特大雷电灾害事故的发生,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探索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二、整顿的主要内容
1.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检测资质证;
2.设立分支机构或者跨省(区、市)从事检测活动的,未按规定向开展活动所在地的省(区、市)气象主管机构报送检测项目清单;
3.向监督检查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4.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检测项目;
5.与检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所使用的防雷产品生产、销售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6.使用不符合条件的检测人员;
7.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出具检测报告;
8.检测标准适用错误;
9.检测方法不正确;
10.检测内容不全面、达不到相关技术要求或不足以支持检测结论;
11.检测结论不明确、不全面或错误;
12.在检测中弄虚作假;
13.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14.从事检测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测资质单位兼职从业;
15.以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承接检测业务,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三、实施步骤
专项督查行动自通知下发之日起开始,至2018年12月15日结束。总体上分四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通知下发之日起至9月7日)。各省(区、市)气象局要把专项督查行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职责分工,层层动员部署,深入做好思想发动。
2.自查自纠(9月8日至9月23日)。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组织其认定的检测资质单位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外地检测资质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
3.执法检查(9月24日至11月30日)。在检测资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对其认定的检测资质单位及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检测活动的外地检测资质单位开展全面执法检查。
4.总结上报(12月1日至12月15日)。 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对专项督查行动情况进行总结分析,研究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形成书面报告报送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充分认识开展专项督查行动的重要意义,精心组织,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专项督查行动顺利开展。
2.全面摸底排查。各省(区、市)气象局要对其认定的检测资质单位设立分公司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包括成立分公司的数量、分公司所在地、开展的检测项目情况等。
3.建立信用评价机制。各省(区、市)气象局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取得检测资质的单位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并将此次专项督查行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纳入涉事企业信用档案,实现与全国工商信用数据实时对接,促进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
4.组织开展跨地区、跨部门联合监管。专项督查行动期间,各省(区、市)气象局要积极主动的与安监等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并落实防雷安全管理经常性工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实施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形成工作合力。针对跨省(区、市)从事检测活动的单位,负责资质认定的省局与开展检测活动所在地的省局要积极探索有效的监管方式。
5.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于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有关处罚信息上传至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中国气象局将派出以法规司牵头组成的督查组对部分省局专项督查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并就督查情况进行全国通报。专项督查行动结束后,中国气象局将全面总结分析各地经验、做法,从完善制度、健全机制等方面,固化专项督查行动成果,探索建立监管长效机制,共同营造“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秩序。
中国气象局办公室
2018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