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提升检测质量,保障防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以下简称检测机构),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接受检测质量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第三条 考核对象应在检测机构已完成检测项目中随机抽取,所有检测机构应全覆盖。
第二章 考核组织、方式和要求
第四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考核工作。组织或实施考核机构应当建立考核专家库。
第六条 考核专家库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养好,无违规违纪历史;
(二)政策观念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和考评纪律;
(三)学术造诣深,了解国内外雷电防护科技、业务服务最新发展动态,能够准确把握雷电防护科技和业务服务发展方向;
(四)一般应具有雷电防护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且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七条实施考核机构应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从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且不得少于三人。考核组承担具体考核任务,向实施考核机构负责并报告工作。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考核组应对考核结果负责,组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实施考核机构的责任与义务
(一)负责组建、管理考核组,对考核组的行为负责;
(二)严格遵守考核纪律,督促考核组实施公正考核;
(三)不干涉考核组独立实施考核;
(四)对考核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九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按照干部任免的回避政策执行),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对象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实施独立考核;
(三)考核组应对考核过程中获取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机构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考核组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严格遵守考核纪律,保证考核质量;
(五)考核组对在考核期间获取的被考核检测机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省气象主管机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检测项目有关信息。
第十一条 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省气象主管机构下达考核计划。
第十二条对每个检测机构全年考核的检测项目,由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一个,最多不超过十个。考核组应在检测机构已出具检测报告一年内的项目中抽取,抽取时,应兼顾各种环境、场所、类型的项目。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资料检查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资料进行核查,项目验证是指按照规定要求对所抽取的考核项目进行全部或部分要素(项目)的现场复核检查。按项目验证方式的考核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项目验证可采用检测机构自测或考核组独立检测两种方式。
第十四条检测机构自测应由原检测人员使用原检测设备按检测报告记录的信息实施复测,考核组现场监督;考核组独立检测应由考核组成员进行检测,被考核的检测机构人员应在现场观察。
第十五条 考核组应向检测机构调取所抽取的考核项目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复印后加盖检测机构公章留存。
第十六条 考核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应是经法定机构检定或校准,且在有效期内。
第十七条 考核过程中,考核组应使用影像设备进行必要的影像记录。
第十八条 对原检测时间后,雷电防护装置和建(构)筑物及其附属物可能出现的变动情况,考核组应向受检单位核实并签字确认。
第三章 考核程序、依据和评定
第十九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根据省气象主管机构下达的考核计划,并按照《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程序框图》(详见附件1)实施考核。
第二十条 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二十一条 考核基本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以合同或协议委托内容为准);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分项结论、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二十二条各项考核内容依据《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2)和《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评分表》(见附件3)进行评分。
第二十三条 计分方式:总体合格率=抽检项目总得分/抽检项目总分。抽检项目总得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得分的总和,抽检项目总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总分的合计。
第二十四条 考核结果以总体合格率和《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以下简称“通则”)中的判定规则作为判定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一般不合格、严重不合格三类。当《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评分表》中划定为A类考核要素全部符合考核要求时,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为合格;合格率为60%(含)以上80%以下为一般不合格;合格率在60%以下或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为严重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直接判定为严重不合格:
(一)拒绝考核或不配合考核的;
(二)超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
(三)检测人员不足两人,或检测人员非该检测机构员工(员工是指与检测机构签订劳动合同或受检测机构聘用的人员),或检测人员未通过防雷检测能力(水平)测试的;
(四)伪造检测记录,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第四章 考核结果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对照考核依据,按考核内容逐项对每一考核项目的资料进行分析,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以下简称考核报告,见附件4)编制。
第二十七条 考核组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及时填写被考核机构《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汇总表》(简称考核汇总表,见附件5)。
第二十八条考核组应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评分表》、《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评分表》、调取资料及考核报告、考核汇总表等原始考核资料及时整理归档,交由实施考核机构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
第二十九条 实施考核机构应及时将考核报告和考核汇总表上报省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十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考核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测机构通报考核结果,并及时公示,公示期为七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检测机构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决定次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并提供有关申诉材料。
第三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诉申请后,应及时对有关申诉材料组织复核,复核应调阅被考核检测机构的全部材料,对原考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查,不受申请复核内容的限制,并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异议申请人做出撤销、变更或维持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及时将最终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二类考核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三类考核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检测活动,在二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省气象主管机构;省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其整改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决定是否取消或降级资质。如属省外驻赣的检测机构,则给予警告、责令整改,作为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并书面通知检测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考核结果为二、三类的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为三类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六条 考核结果为二、三类的检测机构,三个月后可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重新考核的申请。
第三十七条 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检测机构信用评级、资质延续及乙级申请甲级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被考核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及考核组成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