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江西省第22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案,《办法》的修订为提高全社会雷电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减少雷电灾害造成的损失提供依据。
《办法》共有27条,此次对《办法》的五个条款进行修改,删去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其中,第九条修改为,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生产和贮存场所等建设项目,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新区、特色小镇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应当开展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符合条件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再单独进行雷击风险评估。区域雷击风险评估,由承担区域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第一款修改为,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安装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应当做好日常维护工作。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场所,其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其他单位的防雷装置每年检测一次。检测不合格的防雷装置,使用单位必须在限期内整改。防雷装置检测单位应当出具检测报告,并对检测报告负责;
第十八条修改为,防雷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并具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在本省销售的防雷产品,经营单位应当接受省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防雷产品;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当地人民政府和气象主管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抢险救灾、及时将雷电灾害情况上报上一级行政机关;
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部门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文/邓敏佳 吴玲 审/周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