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江西省气象学会组织制定了《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气象学会
2017年6月30日
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工作,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防雷能力评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68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西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以下简称“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指对从事防雷装置检测和防雷工程设计、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的能力(水平)评价。
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的组织实施。
第三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实行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自愿申请的原则。凡申请防雷能力(水平)评价的人员,须参加江西省气象学会组织的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考试合格,颁发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
第四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分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设计、防雷工程施工三门科目分别进行。申请人可单独申请,也可同时申请;可以工作单位的身份申请,也可以个人身份申请。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闭卷考试,全省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阅卷、统一评分。
第五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工作,接受江西省气象局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第二章 能力(水平)评价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品质;
(三)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能够胜任相应工作;
(四)具有国家承认的防雷、建筑、电子、电气、气象、通信、电力、计算机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上述专业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章 能力(水平)评价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 申请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申请人应依据报考科目,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附表1)、《江西省防雷工程设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附表2)、《江西省防雷工程施工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评价申请表》(附表3)电子版及纸制文本各一份。
(二)申请人身份证及毕业证书或技术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三)每个专业近期一寸免冠正面彩色照片2张(与申请表所需照片同版)。
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核,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报名,核发准考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报名,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能力(水平)评价考试
第八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一般每年举行1-2次,江西省气象学会于考前一个月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有关考试事宜,包括考试时间、地点、考试资格的申报与受理、考试大纲、相关注意事项等。
江西省气象学会可委托相关机构协助实施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工作。
第九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建立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以专家库为依托,负责组织制定和完善考试大纲、建立并更新考试题库、编写考试内容、监考、阅卷、编制教材等工作。
考试大纲及时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建设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题库。考试题库由江西省气象学会指定的专人负责管理,加设并定期更新密码,不得通过网络传输,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与拷贝。
第十一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由江西省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织命题。命题采取全封闭的方式进行。参与命题的所有人员须签订保密协议,承担试题保密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应加强能力(水平)评价考务工作的管理,严肃考务工作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题、印刷、封装、运输、保管等环节的保密工作。试卷一旦泄密即作废并启用备份试卷。
第十三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按考生姓氏英文字母顺序编号排位,考生应按准考证上的要求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纪律,独立答卷。监考人员必须严格执行考场纪律。一经发现考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监考人员应当场没收试卷判零分。
第十四条 参与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命题、印刷和组织管理人员不得参加考试。
第十五条 阅卷工作由江西省气象学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采取封闭的方式组织进行,参与阅卷人员要客观公正地履行阅卷职责,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第十六条 阅卷工作完成后,核定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并于考试结束30日内,通过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考试成绩合格者人员名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证书发放工作。
对考试结果有异议的,可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向江西省气象学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江西省气象学会秘书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书面回复申请人。
第六章 监督管理与定期能力评价
第十七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是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只供本人使用,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
第十八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依据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订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对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持有人进行定期评价。
第十九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实行每两年一次的审验制度。验审时间为每年5月1日至6月30日。持证人员应当于规定的审验期内,向江西省气象学会申请办理审验。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验不予通过:
(一)持证期间所承担的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项目出现防雷安全责任性事故的;
(二)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职业行为不符合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职业标准的;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证书有效期为4年。持证人因证书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凭每次审验合格的证书原件,到江西省气象学会换领新证。
第二十二条 此前取得由江西省气象学会颁发并在有效期内的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继续作为持有人具备相应防雷专业技术能力的凭证,并可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江西省气象学会更换为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
第二十三条 江西省气象学会在江西省气象局门户网站上建立防雷能力(水平)证书管理查询系统,及时将证书发放、审验、换证、注销等情况向社会公布,便于持证人员查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遗失的,持证人应当立即向江西省气象学会报告,并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凭遗失人身份证和证书遗失声明原件,到江西省气象学会补办证书。
第二十五条 以单位身份持证的人员,工作单位变更后,应在变更30日内,凭与变更后工作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到江西省气象学会申请换证,变更工作单位。
第二十六条 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的人员,到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设计、施工工作的,可凭发证单位转出证明,向江西省气象学会申请变更属地换证。
第七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持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证书予以注销:
(一)以欺骗、贿赂、弄虚作假等手段取得证书的;
(二)伪造、涂改、出租、出借、挂靠、转让证书的;
(三)出具虚假证明、技术材料等,造成防雷安全生产事故的;
(四)违法从事防雷装置检测或防雷工程活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证书有效期内未通过审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八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由所在单位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江西省防雷能力(水平)评价考试,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学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江西省防雷工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办法(试行)》(赣气会函〔2011〕12号)、《江西省防雷装置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考试办法(暂行)》(赣气会函〔2016〕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