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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否需要 同时获得“CMA”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证。

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1491 日期:2017/8/24 16:44:04

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是否需要同时获得“CMA”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认证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二十一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即计量认证的对象是“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防雷装置检测机构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也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调整。由此得出,防雷装置检测机构无需取得计量认证资质,但防雷产品检测机构需要取得计量认证资质。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31126日已在《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最高人民法院〔2003〕行他字第13号)中说明,防雷检测机构需要经过资质认定,不需要经过计量认证。《雷电防护装置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却更加明确了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检测资质管理的行政职能,增强了《关于雷电防护设施检测机构是否应当进行计量认证问题的答复》作出“防雷检测机构不需要进行计量认证”结论的法律法规依据。

根据《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第二十九条规定“防雷产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检测机构测试,测试合格并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授权的防雷产品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量认证、获得资格认可”。

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3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外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48号)文件明确规定,减少检验检测认证项目的行政许可,完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认定办法,避免重复资质认定,科学设置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资质审批事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符合国家全面深化行政审批体制改革的大政策、大方针,我们应该优先适用该办法的规定,而与改革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是改革中需要清理的对象。

以上表明,防雷装置检测机构需要经过气象部门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认定,不需要经过质监部门的计量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