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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西省气象局 浏览次数:1302 日期:2021/12/27 15:39:16

各市、县(区)气象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江西省气象局组织制定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经江西省气象局2021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审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气象局

 20211217



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管理,提高年度报告信息质量和应用水平,促进诚信自律,根据《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 403-2017)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包括省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省内检测单位)和省外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以下简称省外检测单位)。

第三条检测单位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公示、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年度报告报送

第五条检测单位应当从取得资质证后次年起,于每年41日至630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报送上一年年度报告。

第六条省内检测单位应当通过中国气象局行政审批平台填报电子年度报告,同时报送一份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的纸质年度报告(附件1)。

省外检测单位在江西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只需按照上述要求报送一份纸质年度报告。

第七条检测单位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应当符合《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规范》(QX/T 403-2017)要求,具体内容见附件1

检测单位设立分支机构的,其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检测仪器设备、检测报告、合同编号等相关信息需要一并填报。

第八条检测单位完成年度报告填报后,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其基本信息和技术人员有关信息向社会公示。检测项目等信息内容,由检测单位通过自主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检测单位发现其报送的年度报告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应当在每年630日之前完成更正。

第十条检测单位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 年度报告管理

第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将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情况纳入信用信息管理。

第十二条检测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纳入警示信息管理并告知检测单位,自纳入警示信息管理开始,五个工作日内未完成整改的,将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二)在报送的年度报告内容信息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不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开展抽查或核查的;

(四)对气象主管机构检查中提出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对由于第十条第(一)、(二)和(四)项被列入警示信息管理的检测单位,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补报真实、完整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单。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申请并确认检测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单。

第十四条对由于第十条第(三)项被列入警示信息管理的检测单位,主动配合抽查或核查的,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抽查或核查完毕且不存在第十条第(一)、(二)和(四)项等情形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其移出警示信息管理名单。

第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示的检测单位年度报告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省气象主管机构举报。

省气象主管机构收到举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六条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检测单位的年度报告内容进行抽查。

省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委托下级气象主管机构就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人员、设备、检测项目等的真实性与符合性,以及检测报告的规范性等。

第十七条省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对检测单位抽查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年度报告抽查方式分为资料抽查和现场核查两种方式。抽查前应当制定工作计划,明确抽查对象、方式和时间。抽查工作应注意与质量考核、执法检查等相衔接。

第十九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对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抽查时,抽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抽查人员应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抽检记录表》(附件2)中如实记录情况;需要对检测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时,核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核查人员应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抽检记录表》中如实记录情况。《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抽检记录表》应由检测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责任人和企业签字并盖章确认。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抽查内容主要包括检测单位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遵守技术标准和规范情况、检测项目表以及统计数据等内容。具体如下:

(一)检测单位基本信息情况核实;

(二)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是否持续满足检测单位资质等级要求;

(三)上一年度开展检测业务中使用的仪器设备是否经过法定计量机构校准,且在有效期内;检测业务中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四)检测项目是否均有检测报告(单位签字盖章)、合同,技术负责人签字人员是否与资质申请中技术负责人一致等;

(五)实际检测项目与报送检测项目数据是否一致;

(六)其他应当抽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开展年度报告抽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核查时,检测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需要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抽查或核查工作完成后,及时将抽查或核查结果告知被检查单位,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抽查或核查结果记入检测单位的信用档案。

第二十三条检测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按照《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江西省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

2.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年度报告抽检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