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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信息来源:江西省气象局 浏览次数:1595 日期:2017/11/14 12:37:39

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推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诚信自律,规范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管理,促进检测市场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办法》和《防雷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318-2016)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江西省范围内的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信用评价。

第三条 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自愿、真实、准确、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评价组织

第四条 省气象局负责对全省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检测信用评价机构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获得省气象局、省信用中心及行业协会认可。

第五条 信用评价机构应聘请防雷、财务、质量管理、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价专家库, 参加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的专家应结合行业分工和专业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三人以上。

第六条  信用评价实行回避制度,评价人员应与被考核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第七条  信用评价专家应独立对检测机构实施信用评价;真实、准确地分析检测机构的资料,客观、公正地开展信用评价,对评价结论负责。

第八条  信用评价人员对所获得的被评价检测机构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三章  信用评价流程和等级

第九条 省气象局定期向社会发布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明确评价适用范围和有关要求。

第十条 检测机构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省气象局或委托的信用评价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检测机构虚假申报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或引发纠纷的,由检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申请表》(见附件1);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取得的各类从业资质证书和各类个人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3、组织机构框图;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的复印件;

5、专业技术人员一览表;

6、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

7、使用的标准目录;

8、质量管理手册;

9、近两年完成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10、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11、近两年获得的专利和科研成果清单及证书复印件;

12、近两年单位取得的各类获奖证书和荣誉证书清单及复印件;

13、检测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对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每两年开展一次,信用评价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检测机构的基本能力、财务状况、内部管理、检测业务、竞争和发展潜力、社会责任以及不良行为和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价计分(见附件2《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表》),确定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

第十三条 检测机构信用评价判定分为AAA(信用很好)、AA(信用好)、A(信用较好)、B(信用一般)、C(信用差)五级。

(一)综合得分在90()以上,且评价期内末发发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为AA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很强,人员素质很高,市场竞争力很强,经营状况很好,履约能力很强,发展潜力很大,社会信誉很好,诚信度很高。

(二)综合得分在80分(含)-90分,且评价期内末发生单项扣分达10分及以上的不良行为,评为检测机构为A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强,人员素质高,市场竞争力强,经营状况好,履约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社会信誉好,诚信度高。

(三)综合得分在70分(含)-80分,且评价期内末发生单项扣分10分及以上不良行为,评定检测机构为A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较强,人员素质较高,市场竞争力较强,经营状况较好,履约能力较强,发展潜力较大,社会信誉较好,诚信度较高。

(四)综合得分在60分(含)-70分,评定检测机构为B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一般,人员素质一般,市场竞争力一般,经营状况一般,履约能力一般,发展潜力一般,社会信誉一般,诚信度一般。

(五)综合得分在60分以下,评定检测机构为C级,表示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差,人员素质差、市场竞争力差,经营状况差,履约能力差,社会信誉差、诚信度差。

第十四条 评价机构应将信用评价结果上报省气象局,经核准后告知被评价检测机构,十五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信用评价管理和应用

第十五条 省气象局根据检测机构的信用等级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管理:

AAA级:鼓励并支持信用很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并优先予以考虑。

AA级:鼓励并支持信用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

A级:可以考虑信用较好的检测机构参加政府购买服务的检测项目,对检测机构日常服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双随机抽查”。

B级:每年开展一次专项巡查,并且不定期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每年的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抽查频次一般为上下半年各一次。

C级:对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实施约谈,每半年开展一次专项巡查。每年不定期进行“双随机抽查”,抽查对象每年的抽查比例一般在8%左右,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三次。对复查仍不符合要求的进行降级或取消检测机构的资质。

“双随机抽查”是指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第十六条 省气象局定期向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报送信用信息,负责实现与政府部门或平台的信用信息共享。

省气象局负责与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气象部门建立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共享。

省气象局负责统一报送中国气象局和省政府规定的检测机构信用信息。

第十七条 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省气象局应对检测机构的不良记录行为采取即时管理措施。省气象局根据检测机构不良记录信息可要求对该检测机构重新开展信用评价。

 

第五章 信用评价监督

第十八条 检测机构对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省气象局提出异议申请。在收到具有真实署名的异议申请后,省气象局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确定是否需要变更。对需要变更信用信息的,省气象局应当及时变更信用信息,并通知申请人。

第十九条 被评价检测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信用评价的,不予受理,并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被评价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信用评价等级的,经有关部门核实认定后,取消其信用评价等级,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评价机构及评价人员在评价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由省气象局取消其信用评定资格;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不在共享、公开范围内的信用信息,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