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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江西省气象局 浏览次数:1710 日期:2017/11/14 13:04:28


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管理,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江西省雷电灾害防御办法》、《防雷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通则》(QX/T317-2016)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所实施的质量考核活动。

本办法所称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核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的法人单位。

 

第二章  考核组织和考核方式

第三条  省气象局负责在江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行为的检测机构检测质量考核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气象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技术机构实施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工作。组织或实施单位应当成立质量考核专家库,其成员应具有雷电防护及相关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从事雷电防护工作五年以上。

第五条  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质量考核应组建考核组,考核组成员应从质量考核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得少于三人。质量考核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考核结果负责。

第六条  考核组的责任与义务主要包括:

(一)考核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每个成员应与被考核检测机构无利害关系;

(二)考核组独立对检测机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质量实施考核;

(三)对考核过程中获得的资料进行分析,评估检测机构被考核项目检测行为的真实性、有效性;

(四)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客观、公正地出具考核结果,并对所出具的结论负责。

(五)对所获得的被考核检测单位相关业务、管理、人事等内部信息进行保密。

第七条  检测机构应及时向省气象局上报检测项目信息。省气象局负责建立全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信息库,检测质量考核项目从信息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质量考核每年不少于一次,由省气象局每年底公布下一年度考核计划。

第九条  考核方式分为资料检查和项目验证。对每个检测机构全年考核的检测项目(检测报告),由考核组按5%比例随机抽取,最少不少于1个,最多不超过10个。其中项目验证方式考核应不少于抽检项目的50%,两个及以下项目均应项目验证。

 

第三章  考核程序、依据和考核内容

第十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程序按下列框图进行。

 

 

第十一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依据:

(一)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检测实施期间有效的相关标准;

(三)省气象局规定的检测业务规范或检测要求;

(四)被考核检测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第十二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质量考核内容:

(一)验证检测报告对雷电防护装置及其相关建(构)筑物真实情况的反映程度;

(二)考察检测方法的正确程度;

(三)检查检测报告所载检测项目的完整性;

(四)检查检测所依据标准的适用性;

(五)核实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六)检查检测报告与原始记录的一致性;

   (七)检查检测报告综合结论的正确性和改进建议的合理性。

 

第四章 计分判定规则

第十三条  各项考核内容依据《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计分表》(见附件1)、《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计分表》(见附件2)进行计分。

第十四条  计分方式:总体合格率=抽检项目总得分/抽检项目总分。抽检项目总得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得分之和。抽检项目总分为抽检的全部单体总分之和。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以总体合格率作为判定依据。

考核结果分为一、二、三、四类。一类表示完全合格;二类表示轻微错误,合格率在90%()以上,需进行整改;三类表示中等错误,合格率在60%()以上90%以下,需进行整改;四类表示不合格,合格率在60%以下。

 

第五章  考核结果应用及管理

第十六条  考核组应及时整理考核资料,在完成全部考核工作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被考核机构年度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组应将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资料检查计分表、江西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项目验证计分表、汇总表和考核报告等原始考核资料及时归档留存,保存期不少于五年,考核报告报省气象局法规处备案。

第十八条  省气象局收到考核报告核查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向检测机构通报考核结果。

检测机构如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应在收到考核结果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省气象局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二类考核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在一个月内整改完毕,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考核机构;三类考核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考核机构应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四类考核结果的检测机构应当立即停止检测活动,省气象局根据整改情况和产生后果的严重性,决定是否取消或降级资质。

第二十条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加强考核结果为三、四类的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考核结果为四类的,应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省气象局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结果作为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级、资质延续及申请甲级资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检测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质量考核的考核机构及考核人人员在考核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章 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