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返回首页 >> 行业动态 >> 江西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详细内容

江西省气象局办公室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信息来源:江西省气象局办公室 浏览次数:1461 日期:2021/8/23 15:02:4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重大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持续推进“减证便民”,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95号)和《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气象部门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气办发〔2021〕2号)要求,省局决定在办理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定义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气象主管机构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气象主管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二、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

自2021年6月30日起,全省气象部门以下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

(一)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技术职称证书。

(二)开展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

(三)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安装记录。

(四)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需要申请人提交的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三、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

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要深刻理解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要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单位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工作情况,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单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方便当事人查阅、索取或下载;要通过行政服务窗口、门户网站、业务平台、服务场所等多渠道公布,多形式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要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对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各单位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服务场所、网站和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

(三)各单位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要加强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结合事项特点确定核查办法,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及免予核查的情形,并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和信用信息管理工作。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各单位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附件:1.江西省气象部门推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

2.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